人類自然的結合-守護家庭,守護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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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社會議題似乎讓人相當憤怒,而這股憤慨與整體事物架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義並不相稱。當數千名同志及支持者浩浩蕩蕩地參與本港同志遊行(Hong Kong Pride Parade),當藝人黃耀明、何韻詩等紛紛宣佈出櫃並代表「大愛同盟」出席立法會公聽會,甚至當陳志全議員公開同性戀者身份且著力爭取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合法化,週遭市民頓時感到莫名的震驚和恐懼。

雖然貧富懸殊、地產霸權、官商勾結、港中矛盾甚至施政紊亂著實教人生氣,卻依然比不上對爭取同性婚姻者感到生氣的程度,而箇中以信仰宗教者尤甚。有教會發表聯合聲明並收集萬人簽名聯署反對同性婚姻,亦有團體組織巡遊呼籲「守護一夫一妻婚姻傳統」,霎時間「反同」之聲此起彼落。似乎貼上「文化價值」與「家庭價值」標籤的事物,總帶著一股無法解釋的神秘力量,針對社會中的某些群體。

同性伴侶的困境

兩位同性戀男士或女士,也許可以舉行結婚儀式,同時被國家或地區視為合法的婚姻,多年來似乎沒有其他事情比這種想法更能誘發民眾爭議。雖然已有少數國家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但若然普及化成為事實,有人也許會誇張渲染地預測這會導致婚姻傳統乃至文明的淪喪,因而引起激烈的反彈情緒。這就是當下同性婚姻在世界各地的實況,包括香港在內。

同性戀人渴望締結合法婚姻的權利,其理由不難理解。除了儀式對情感的肯定以外,尚有諸多合法婚姻的法律與經濟保障。可是,同性伴侶卻由於法律所限,目前未能享有。例如:在公司為僱員提供的醫療保險方案中,投保人可為其合法配偶同時申請,但沒有合法婚姻關係者則被拒諸門外;而遺產處理上,必須在生前指定同性伴侶繼承,有別於異性配偶可當然成為受益人,否則若未訂立遺囑而意外身故的話,同性伴侶則一無所得。還有兒童監護權、領養並共組家庭、所得稅減免、法庭上的合法權利及數之不盡的其他重要的公民權利或利益,都和婚姻連結。男女同性戀人既然不被允許正式結婚,換言之即無法獲得上述保障。

再設想這一幕痛苦且尖銳的處境:當其中一方身患重病,性命垂危,其異性配偶自然享有簽署手術同意書的權利;那邊廂,同性病人的伴侶卻被否定這項權利,即使日夕在病床陪伴在側,卻欲救無從,祇能眼巴巴看著另一半陷入昏迷,直至步向死亡為止。即使平日正常的探視,亦難免受到醫護人員的刁難、甚或其他病患家屬的白眼,內外交煎的痛苦,實不足為外人道。

迄今性傾向歧視尚且未成為法例,未來同志爭取婚姻合法化之路祇會更形艱難。這項議題近年突然躍上政治舞臺,既源自同志晉身議會並為平權奔走呼號,亦得力於性別平權組織經年的努力開花結果,鼓勵社會上愈多人勇於承認同性取向;與此同時,保守傳統婚姻制度及宗教團體對此現象極為反感,甚至懷有敵意,基於他們堅信同性婚姻恍若動搖社會安定,一旦開始商議立法的可能,必將成為本港政治的「第三軌」(Third Rail)-一旦碰上,注定不能善罷甘休。

以上的引子,大致描述了同性伴侶在本港的現狀。在此先開誠布公,我是異性戀者,但對此項議題並非中立。我身邊有不少同志朋友,與此同時亦尊重他們的性取向,且認定其選擇自由乃至婚姻理應受法律保障。不過,既然要認真討論具爭議性的倫理當代應用,是以本文僅作參考。最終是要你經深思熟慮後得出想法,而不是直接套用我的意見。

保守傳統緍姻的觀點

要區別同性婚姻的贊成和反對者,至少有兩項重要的判斷準則:首先,是合法地確認同性婚姻會強化或削弱既定的婚姻制度;其次,是涉及對婚姻本質的理解。以下先列舉反對者的觀點。

破壞體制風俗

擴大婚姻的定義,包容同性結合,將會令制度曲解得無法控制-這種變化會逐漸延伸下去。既然同性之間可以納入婚姻之內,那麼論者也不能否定其他性小眾對性的需求,比如直系親屬的婚姻,或者在各方同意底下想享齊人之福的男女,然而眾所周知此類個別的小眾需要有損個人尊嚴與社會良俗。運用相對主義的性選擇為同性婚姻辯護,實際上已喪失劃分道德界線與分辦倫理關係的能力。

現代文明社會,對於何謂理想世界往往有不相容的看法,社會對於持有異常主張的個體或組織亦盡量給予表達自由。儘管如此,對個人自主的大度寬容與尊重,並不能架空對其他個體的利益或社會安排的平等接受。譬如,行為自由必須顧及關懷社區及生態環境的平衡,家長有權利把自己一套價值觀灌輸給子女,但也要順應政府為所有學童設定基礎教育的使命。

同性配偶的合法結合,粉碎一般習俗對婚姻的定義、改變約束行為的規則、全盤否定世界各大宗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猶太教乃至佛教)的基本教義、傳遞婚姻與性愛方面衝突的信號、混淆婚姻的重大功能-繁衍並養育後代。排除在法律承認(Legal Recognition)以外,並非要歧視乃至扼殺同性戀的生存空間,而是要肯定這種倫理模式對社會的莫大貢獻,並捍衛這項制度,而不能純粹以契約開放度(Openness of Contract)審視其正當性。

而同性結合的取態,無可避免會觸及婚姻意義的核心。婚姻並非任意的建構,不能由對其有異議的人隨便重新界定。婚姻制度源自道德、宗教、性愛與人性的現實,是值得珍而重之的文明遺產。婚姻奠基於生物自然目的論,植根於男女生理不同而補足的本性,以及建立在雙方如何互相砥礪、扶持、勉勵與成就。透過這項穩定的家庭制度,人類不斷繁衍、養育、教育並延續物種的存活。

考量社會公益

與此同時,亦要考慮異性婚姻及同性結合之間潛在的個人與社會利益。無疑,就是是同性或異性,他們之間的相愛與關懷行為都值得鼓勵,可是婚姻的根本,不僅止於一種由雙方互認為適配的人之間達成契約的安排,更重要的是確認並實現更廣的共享意義,是無法輕易從歷史、社會與自然割裂開來。例如接受婚前性關係與同居,所涉的道德與社會趨勢使婚姻變得更不穩定和膚淺,亦未有使彼此間的許諾更幸福的生活出現。納入同性婚姻,則令境況雪上加霜,更令人懷疑婚姻的基本目的。

而作為社會制度的證立(Justification)和理論基礎,無法僅建基於相互陪伴的好處,而抗拒這種化約主義式的理解亦不止是守護異性戀者的利益。人類之所以需要婚姻,在愛情以外還有性慾、道德、親屬與生育的層面混合。即使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讓更多人有機會受惠於傳統婚姻,卻不會矯治自明的不公。相反,如一夫多妻制,同性婚姻會掏空婚姻的獨特意義,因而改變契約的本質及社會結構。

談及婚姻制度改革,姑且引用近代社會史的演變加以說明。無過失離婚(No-fault Divorce)的支持者主張:讓離婚手續變得愈容易,愈能維持婚姻崇高的意義,甚至保障兒童的心理健康。然而,今天離婚婦女及其子女的困境卻駁斥這種說法。事實上,對許多人來說,婚姻約束與期待的解放,一方面造成許多人輕視甚至放棄婚姻理想,另一方面卻鼓勵更多人對婚姻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社會如何界定婚姻,對個人如何思考和行動影響甚鉅;而伴侶建立最親密關係的方式,又對我們共同生活的質素帶來巨大打擊。

面臨如斯嚴重的倫理危機,挺身而出為傳統婚姻觀辯護,往往被形容為不寬容(Intolerant)、頑固(Bigoted)甚至是「恐同症」(Homophobia)。在開放多元的社會,被冠以這種毫不公允的批評,衛道士難道不能免於這種罵名嗎?

為同性婚姻辯護

在根深柢固的傳統面前,要貿然挑戰著實艱難。以下,且讓我嘗試為同性婚姻辯護。

捍衛公民權利

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平等的保障。同性戀者並非公民社會以外的異鄉人(Stranger),同樣為平凡不過的血肉之軀-都是由父母所生的子女。他們追求的並非某種社會特權,而是回應社會不可或缺的公民權利,不再是被迫偷偷摸摸地蒙騙、隱瞞或像二等公民般生活。這亦是合法婚姻對他們的重大意義。顯而易見,他們婚姻的渴望,是與任何異性戀都的理由相同。在生命中某一刻,幸運地遇上彼此心愛的人,而最簡單、最自然的方式,就是在家人和國家面前把自己終生付託給對方。這是發乎人性的本能,與傳統婚姻並無二致。

乍看之下,這種主張也許「激進」,也許會造成倫理困境。但當你進一步思索,情況恰好相反。按現行《婚姻條例》規定,婚姻確實是男女之間的事,而本港的法律以至社會結構亦建立在傳統婚姻制度之上。不過,並非代表制度合理亙古不變,反之,我們需要隨時代及文化變遷,檢討是否不合時宜。沒有人打算剝奪任何人結婚的權利,亦無人設法迫使任何教會對其教義作出修訂。在各宗教派別以內,正如火如荼地就反對同性婚姻辯論。但這實在無關宏旨-在香港,政教是分離的。對同性戀者而言,他們要求的是當政府發出結婚證書之際,他們亦應該與其他人享有同等待遇。

婚姻的本意

對不少人來說,同性婚姻的概念是不可行的,皆因違反他們所認知婚姻本身的意義,造成令人困惑的名辭矛盾。數千年來「男+女=生兒育女」的制度,一下子也可以滲入「男+男/女+女=愛」的涵義。這的確是微妙的問題:人類重覆地在愛性的結合上尋覓神聖的意義,並要從人創造並安置社會角色。不過儘管衛道士或教會高喊「傳統萬歲」,亦無法罔顧倫理準則會隨著階級、宗教與時代而轉變的事實。

誠然,有人堅稱婚姻在定義上是男女間的結合,是根據社會自然流變而產生、並在歷史洪流中日益成熟的穩定制度,經得起歷史考驗。然而,婚姻是否從來都屬宗教規條?至少在最初幾個世紀的基督教會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當時教會認定婚姻制度是世俗的事,故不給予婚禮任何祝福。而即使有個別神職人員願意證婚,亦由於不符合羅馬帝國的法律,而被宣告無效。那麼婚姻又是否一直得到法律承認?在歐洲曾有數百年時間,法律不承認窮人的婚姻,祇因他們沒有擁有足夠的資產。

數世紀以來,婚姻根據法律定義,就是一紙規定妻子是丈夫合法財產的契約,或將妻子的一切財產都經由結婚轉移至丈夫身上的法規,而人類作出改變;數百年以來,婚姻根據族群定義,就是同種族男女之間的交媾繁衍,而人類作出改變。之所以出現變化,皆因社會愈趨文明,身為公民的自覺被喚醒過來,開始體會現人類尊嚴是對等的,不管男女、無分種族。民眾呼聲愈發高漲,體制終於因時制宜更張法律。生而為同性或雙性戀者,一如不同種族或性別,並無選擇餘地,故此沒有理由因而漠視其公民身份及權利。

繁衍與養育

衛道士反覆強調,婚姻目的是為繁殖及養育後代。縱觀歷史,婚姻在性愛、生育與照顧子女之間形成強而有力的聯繫。但當代對婚姻的瞭解,已蛻變為個人的自我實現為主,強調彼此獨立自主,而非親子兩代之間的依附。況且,避孕和墮胎技術的普及,基本上切斷了性愛與生育之間任何非出乎本意的連結。科技進步允許我們擺脫生物、妊娠與親屬的父母,故血緣的情感羈絆更形薄弱。在此情況下,婚姻要證明的是愛情的堅定,生物繁衍的意義似乎不太牢靠了。

關於養育兒女,保守人士宣稱同性領養不如生物血緣上的雙親。若然屬實,何不索性立法禁止收養或人工受孕(in vitro fertilisation-IVF)呢?被生理上的雙親以外的人養育成才,例子多不勝數。而維繫家庭真正的關鍵,無關血緣,而是對子女的關懷愛護。而到目前為止,並無調查研究顯示,由同性雙親照顧的子女與異性家庭出身的同伴比較,在心理或性別認同方面有多大差異,更不要說出於厭惡而污蔑同性領養子女耳濡目染成為同性戀者的偏見。

準備孩子上學、照料飲食、噓寒問暖、無微不至、乃至教導子女正確的生活之道,正如一般家庭所做的了無分別。假若婚姻在各方面都是與子女的健康成長息息相關,那麼無論男女同性戀者的子女也需要婚姻的庇護;既然同性雙親肩負的責任與異性父母相同,那麼法律自然需要給予任何結婚配偶的同等保障。

不幸地有另一些人擔心,出於允許同性婚姻,是否意味著批准一夫多妻制或其他可怕的亂倫,並無邏輯上的差異。不過是否批准各式戀人(同性或異性戀)結婚,所涉及的是政府應否在兩位沒有血親關係的成人間的婚姻制度中對其公民作差別待遇,實踐上無損婚姻的固有框架,因而與上列的別種形式屬於截然不同的問題。而肯定同性婚姻,不過是設法幫一群長久以來被拋棄在社會邊緣者力行單一配偶制、維持相互忠貞、並接受家庭生活約束,換言之即服膺於婚姻制度的合理,而非讓公眾停留於同志濫交、私生活紊亂等刻板印象。

結語:反思婚姻的真諦

總結上述各點,歸納為三項主要論證:第一,異性戀者既可享有結婚權利,法律卻否定同性戀人的權利,實屬歧視,是無理的不平等(Unjustified Inequality),即使有國家提供類近公民權益保障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但本質雷同又另立名目制訂新法,實有畫蛇添足之嫌;第二,所謂「發乎自然」的因素-性與生育的紐帶已經解離,生物繁殖不再是婚姻的先決條件,性別差異不該成為定義婚姻的界線;第三,婚姻既為公認具備獨特意義的社會制度,同性戀人期望結婚所體現的是積極接受,而非對抗冒犯。如果社會想要鼓吹婚姻對人類的貢獻-諸如感情上的滿足、終身的承諾、道義的責任、成家立室乃至照顧子女,否定同性戀者公開表明的關係具有公民地位,是欲將他們推向社會邊緣,毫無道理可言。

即使倫理保守的右翼如何運用修辭,將婚姻的歷史演變塑造成邁向完美社會形態的發展,但請勿忘記,社會事務永遠是進行式,故此對任何固有制度與價值的看法,自然會伴陪時空、文化、地域的變遷而衍生改變。而他們針對同性婚姻的非難,深究之下,許多其實是法律以外(Extralegal)甚或非道德(Amoral)的。

允許同性結婚,改變婚姻制度,也許會對宗教、衛道組織、法律、甚至社會制度及倫理價值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違背想要婚姻回歸傳統的生育決定論。但他們不敢想像的是,世上尚有比現行選擇更多的可能;而社會大眾所需要的是適應未來的轉變,而非一味逃避。婚姻所給予的,不僅是一紙誓約,也是每對新人認真思量各自內心的生命與欲望,然後下定決心以最真摰的感情共同生活。畢竟,這才是人類本來的生存方式。

About 無妄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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